不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脫離關系
導讀:隨著時代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果您目前正面臨著不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脫離關系的問題沒辦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識來找到答案。
一、不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脫離關系
不給撫養費不可以脫離關系。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并且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斷絕的,不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而不能斷絕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不給撫養費是否可以變更撫養權
不給撫養費并不是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否變更撫養權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給撫養費是否可以中止探視權
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例如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以及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可以中止探望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