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司股東全部死亡 繼承人難逃清理之責
近日,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對公司股東全部死亡而引起債權人起訴要求公司償還債務的三起案件作出判決,兩股東的法定繼承人雖表示不繼承遺產,但仍被判承擔清理責任。
被告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4日,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系由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兩人共同出資成立,王某某出資30萬元,季某某出資20萬元,王某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向原告蔣某某等三人借款3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周轉,被告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蔣某某等三人分別出具了借據,并約定于2006年9月底前一次性還清。
2006年7月,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及兒子因同起交通事故全部身亡,兩人開辦的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處于停業狀態。原告蔣某某等三人為索要借款,以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和王某某、季某某的法定繼承人王父、王母、季父、季母為被告,訴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均未出庭參加訴訟。王父、王母、季父、季母表示不繼承財產。
河北省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死亡,公司處于停業狀態,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作為被告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兩股東的法定繼承人,應對被告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資產為限償還三原告的債務。遂判決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資產為限償還三原告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