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橫死引發繼承糾紛 養子拿出宗譜證明身份
8月30日,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原告胡結群實際繼承份額為人民幣4.3萬元,原告張火林繼承份額為人民幣3.6萬元,第三人胡桃明所得份額為人民幣2.6萬元和房屋一間及耕種的土地0.66畝。
2009年8月20日,胡金瑞因車禍死亡,原告胡結群、張火林分別為死者女兒和母親,二被告系死者同胞兄弟,第三人為被告胡瑞林次子。死者去世當天,被告胡燕林和被告胡瑞林長子胡劉明及彭澤縣龍城鎮茅店居委會派員與肇事方在彭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下達成賠償協議,由肇事方賠償死者各項費用14萬元(未確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具體數額)。
胡金瑞死亡后由二被告共同為其辦理喪事,用去喪葬費2萬元。死者生前有存款1萬元、瓦房一間及耕地0.66畝。2010年2月4日,兩原告和第三人達成“胡金瑞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1、被繼承人財產死亡賠償款12萬元(已扣除喪葬費2萬元)、存款1萬元、房屋一間折價6000元、承包地荒山共0.66畝按2.28萬元/畝折價為1.5萬元,共計為15.1萬元。預先扣除被繼承人胡金瑞妻遷墳墓3000元和村收調處的相關費用2000元,可分財產為14.6萬元;2、上述款項由原告胡結群繼承5.3萬元、原告張火林繼承4.6萬元、第三人繼承2.6萬元及房屋一間、耕地0.66畝。
協議簽訂后,二被告為被繼承人胡金瑞遺留下的房屋和承包耕地發生爭議,使得2010年2月4日所簽訂的胡金瑞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法履行。現原告胡結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繼承父親胡金瑞因車禍死亡的賠償款和存款共計13萬元的50%即6.5萬元,房屋和耕種的土地放棄繼承。
法院另查明,第三人從未與死者共同生活,但庭審中,雙方均承認第三人為死者養子,第三人也拿出“胡氏宗譜”來證明其養子身份,所以才有上述協議書。
二原告與第三人是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遺產協議,合法有效,遂該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