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訴企業還款 湖南法院判決私債私償
近來,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黃土鋪法庭審理并終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結果是被告張某償還原告大肖和小肖借款本金18000元和利息,駁回二原告要求祁東縣久旺食品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訴稱,債權人老肖系大肖之夫、小肖之父。被告張某于2004年2月22日以祁東縣建勛食品有限公司名義向老肖借現金16000 元,約定年息為1‰。2005年8月17日老肖去世。2007年4月19日祁東縣建勛食品有限公司變更為祁東縣久旺食品有限公司。經二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至今未還。二原告作為老肖的繼承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與祁東縣久旺食品有限公司連帶償還二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2002年2月,被告張某以個人名義向老肖借現金16000元,約定年息為 1‰。2004年2月22日被告張某以祁東縣建勛食品有限公司名義將上述借款轉據續借。2004年4月20日祁東縣建勛黃花食品有限公司經工商注冊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張某。2005年8月17日老肖去世。2007年4月19日祁東縣建勛黃花食品有限公司變更為祁東縣久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某某。大肖和小肖作為老肖的繼承人繼承了該債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將以個人名義的借款16000元,以祁東縣建勛食品有限公司名義轉據續借,且該筆借款系在祁東縣建勛黃花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所借,故該筆借款應認定為張某個人的債務,而不應認定為祁東縣建勛黃花食品有限公司的債務。祁東縣久旺食品有限公司作為祁東縣建勛黃花食品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對債務不承擔償還義務。張某對此應承擔償還義務。法院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