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草率協議引糾紛 祖孫二代爭繼承
因《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未作明確規定,丈夫死后,婆媳、祖孫之間引發繼承糾紛。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宣判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祖孫二人各繼承死者一半遺產。
嚴某與陳某于1985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嚴某某,并共同購置了月亮灣山莊、怡海花園及海月花園三處房產。2005年1月20日,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月亮灣山莊和怡海花園處房產歸陳某所有,但并未對海月花園處房產做任何處置。該房產登記在陳某名下。2006年11月1日,嚴訪因病去世。2006年11月29日陳某擅自將涉案房產轉讓。2008年1月17日,嚴某之母林某將陳某訴諸法院,認為涉案房產系嚴某與陳某的共同財產,陳某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繼承權,請求法院判令自己繼承涉案房產轉讓款的50%,即人民幣91.5萬余元。
審理過程中,嚴某某被追加為第二被告。原、被告雙方就嚴某某是否為繼承人、涉案房產價值多少、50%轉讓款是否為嚴某遺產等問題各執一詞。原告訴稱,涉案房產是嚴某與陳某的共同財產,市值人民幣183萬余元,而嚴某某系嚴某與陳某的養女,不具有繼承權,應由自己繼承50%轉讓款,即人民幣91萬余元。被告人陳某辯稱,嚴某在與被告離婚時口頭約定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該約定不再寫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婚后一直默認涉案房產歸被告所有;2006年11月29日,被告通過中介將涉案房產轉讓,產權登記價為人民幣88萬余元;被告人嚴某某是其婚生女兒,嚴某在《離婚協議》中已承認對嚴某某應盡的撫養義務,且《出生證》及《深圳市嬰兒出生入戶審核表》均載明嚴某與陳某是嚴某某的父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某是嚴某婚生女兒,與原告一起為嚴某的法定繼承人。涉案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價值人民幣183萬余元,除去被告人陳某一力承擔的債務人民幣67萬余元,剩余轉讓款為人民幣115萬元。剩余轉讓款中的50%即人民幣57萬余元為嚴某的遺產,分別由原告及被告人嚴某某均等繼承,繼承款為人民幣28萬余元。故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支付原告繼承涉案房產轉讓款人民幣2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