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非繼承人
女兒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致家庭遺產糾紛驟起。父母認為,依照繼承法,應得女兒所有遺產的1/4。女婿和外孫女認為,對方已約定放棄房產,且對其他財產也未提供依據,故請求法院駁回。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母親張女士和繼父吳先生要求繼承女兒財產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的一審判決。
姚暉的父親去世后,母親張女士和吳先生于1992年登記再婚。1998年,姚暉與王林舉行婚禮,一年后,有了可愛的女兒麗麗。正當一家子沉浸在和美生活之中的時候,姚暉卻于2005年3月11日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場爭財奪利的“戰爭”掀開了序幕。由于矛盾的不斷升級,而最后由張女士和吳先生將女婿王林和和外孫女麗麗告上了法院。張女士和吳先生訴稱,作為母親和繼父,對姚暉盡到了撫養義務,且任勞任怨撫養外孫女麗麗。當年,在姚暉和王林提出買房時,將賣房所得5.5萬元都給了姚暉,還說服二女兒借給了4萬元。事實上,自己并未作出過放棄姚暉遺產的意思表示,雙方也從未對姚暉的遺產進行過任何分割。故請求法院依法姚暉的遺產即位于閔行區的一套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姚暉的遺產進行分割,要求取得該房屋1/4份額計31 萬余元,并依法分繼承姚暉其他遺產4/1。
王林和麗麗請求駁回訴訟請求,稱未對姚暉的遺產作出任何分割不是事實。在姚暉過世后不到1個月時,張女士和吳先生就迫不及待提出對姚暉的遺產進行分割。當時由母親繼父起草了協議書,在協議書第3條中明確被繼承人姚暉和王林所購房屋歸王林所有。另外,在姚暉在世時已經償還了丈母娘二女兒的借款4萬元。但是,張女士和吳先生所稱給過姚暉5.5萬元不是事實。再說,姚暉從15歲開始就被迫輟學在家獨自養家糊口,因此,不要說吳先生作為繼父對姚暉盡到撫養義務,就算是其生母張張女士也未能盡到撫養義務。
法院認為,姚暉在吳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前就已工作,在他們結婚后,姚暉和吳先生形成了繼父女關系。然而,張女士和吳先生所述的與姚暉在在上海共同居住,僅是一種生活方式,不能就此證明吳先生與姚暉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張女士和吳先生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吳先生和姚暉間形成了扶養關系,故張女士和吳先生主張吳先生系繼承人之一的意見,依法無據,不予采納。涉案房屋在姚暉去世后,張女士和吳先生與五林達成協議,作出了處分,此系簽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民事行為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現張女士和吳先生主張繼承姚暉在房屋中的份額,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張女士和吳先生另主張繼承其他屬于姚暉的遺產部分,因提供的證據僅系張女士單方記載,且王林又不予認可,故對此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